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