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根據問題描述,上述文本未提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專業解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之優待事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名稱為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爰原條文第三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之優待事項。
按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名稱為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爰原條文第三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