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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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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上述文本未提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專業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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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