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上述文本未提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專業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令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法規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