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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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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上述文本未提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專業解釋。

立法沿革 2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之優待事項。

(1040526 修正)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名稱為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爰原條文第三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之優待事項。

(1040526 修正)

按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名稱為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爰原條文第三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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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