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或協尋中者。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2 條,替代役役男的家屬,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停止享有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的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正在執行判處的徒刑。 三、正在被通緝或協尋中。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 五、對他人的子女擔任養父母。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或協尋中者。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停止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權利之事由。
替代役役男停止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權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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