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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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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協尋中者。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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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2 條,替代役役男的家屬,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停止享有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的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正在執行判處的徒刑。 三、正在被通緝或協尋中。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 五、對他人的子女擔任養父母。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或協尋中者。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停止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權利之事由。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停止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權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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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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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2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