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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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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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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