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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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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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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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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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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4 條規定:「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