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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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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其對象包括: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根據法律解釋,「常備軍官」包括服役於軍事學校專修班並依法退伍的人員。參考資料中提到了國防部人力司七十六年的函示,指出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依法退伍者,係志願服預備軍官現役四年,期滿退伍為預備軍官預備役,與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現役者相同。此為符合法條內容的案例。 然而,由於社會環境及兵役制度有所變革,被告根據考試院協商國防部後,認為相關函示應停止適用。因此,根據八四臺中審一字第一一五二二四八號函釋,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依法退伍者,不再適用於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以,根據最新資料,該法條的適用範圍已經做出了相應的調整。

立法沿革 2

(0560609 制定)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士官、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0910108 修正)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立法理由為因應法規與時俱進之需求,及配合我國兵役制度,除常備軍官外,宜考量將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將士官區分為常備及預備二種,分於第一、二款中予以明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60609 制定)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士官、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0910108 修正)

為因應法規與時俱進之需求,及配合我國兵役制度,除常備軍官外,宜考量將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將士官區分為常備及預備二種,分於第一、二款中予以明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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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