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根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其對象包括: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根據法律解釋,「常備軍官」包括服役於軍事學校專修班並依法退伍的人員。參考資料中提到了國防部人力司七十六年的函示,指出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依法退伍者,係志願服預備軍官現役四年,期滿退伍為預備軍官預備役,與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現役者相同。此為符合法條內容的案例。 然而,由於社會環境及兵役制度有所變革,被告根據考試院協商國防部後,認為相關函示應停止適用。因此,根據八四臺中審一字第一一五二二四八號函釋,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依法退伍者,不再適用於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以,根據最新資料,該法條的適用範圍已經做出了相應的調整。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士官、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立法理由為因應法規與時俱進之需求,及配合我國兵役制度,除常備軍官外,宜考量將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將士官區分為常備及預備二種,分於第一、二款中予以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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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士官、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為因應法規與時俱進之需求,及配合我國兵役制度,除常備軍官外,宜考量將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將士官區分為常備及預備二種,分於第一、二款中予以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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