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該參考資料來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5 條規定了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所得到的優待,包括優先任用、按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緊縮或改組時優先留用,以及根據作戰或因公負傷者的功勳而優敘俸級。同時,也規定了比敘標準和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參考法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5 條(56.06.22)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年資,比敘相當俸給。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給。 上校以上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其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前項人員所稱外職,應與原任軍職階級相當,專長相近,且係重要職務者為限。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現行人事制採官等職等制及參採國防部之建議,爰修正第二款。第四款後段中「優敘俸給」修正為「優敘俸級」。 二、為符合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體制,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另立條文規範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事宜。 三、第一項規定之任用比敘優待,以其係屬重大權利事項,且為賦予轉任公務人員之後備軍人權利,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於第二項增訂授權訂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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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年資,比敘相當俸給。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給。 上校以上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其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前項人員所稱外職,應與原任軍職階級相當,專長相近,且係重要職務者為限。
一、配合現行人事制採官等職等制及參採國防部之建議,爰修正第二款。第四款後段中「優敘俸給」修正為「優敘俸級」。 二、為符合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體制,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另立條文規範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事宜。 三、第一項規定之任用比敘優待,以其係屬重大權利事項,且為賦予轉任公務人員之後備軍人權利,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於第二項增訂授權訂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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