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5-1 條,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可以進行如下釋義: 1. 這條款主要是關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的考試規定,包括考試內容、方式、標準等等的規定。考試院另外會制定專門的考試規則。 2. 這條款規定了前項考試的報名、錄取、任用等會根據轉任機關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同時也可以針對應考人的軍職官階進行不同的考試方式。 3.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作出了對及格人員的相應待遇安排。這條款的內容根據考試院的函釋,將對及格人員的薪資、職等等進行明確的規定。 4. 這條款主要是針對及格人員的具體任用安排,比如由哪些單位任用,以及能否轉調等。同時也針對特殊專長者在特定單位的任用進行了限制。 5. 對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在業務移撥後,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情況,允許在修正公布施行後的三年內,依照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6. 對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經經核定有案的情況,可以繼續依照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以上的解釋主要參考了台灣地方法規網路資料庫中的最新相關法規條文,並根據對應之相關案例進行了說明。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 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取得資格、任用程序、轉調範圍及過渡時期之處理方式等。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取得資格、任用程序、轉調範圍及過渡時期之處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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