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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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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人代為轉達。
  2. 2.替代役役男轉調至其他服勤單位時,其獎勵或懲處案件,由原服勤單位檢具相關事蹟資料,函請新服勤單位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6條,獎勵及懲處案件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然而,在集會中,可以使用言詞宣示方式進行某些獎勵或懲處,如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如果受獎勵或懲處的人因故未能出席,可以由其長官指定他人代為轉達。此外,當替代役役男被調派到其他服勤單位時,原服勤單位應提供相關事蹟資料,函請新服勤單位處理相關獎勵或懲處案件。这条法規是规定了獎勵或懲處的宣布方式以及轉調情況下處理案件的程序。 參考資料: 1.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6條。 2. 正義聲音:獎勵及懲處案件宣告方式與轉調情況下的程序。

  • 懲處名詞
  • 宣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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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6 條規定:「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