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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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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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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
少年
之父母、
監護人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非
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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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權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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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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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4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7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8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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