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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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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2.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3. 3.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57 條規定緊急安置最長 72 小時,超過須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每次三個月為限。

Q · 社工把我孩子帶走,72 小時內政府要做什麼?

通報法院、警察並通知你;72 小時是上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主管機關啟動緊急安置時,必須立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少的父母或監護人(除非確實無父母或聯絡顯有困難)。緊急安置最長 72 小時,超過必須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再聲請延長三個月。聲請可以電訊傳真送件。

白話解讀

社政人員可以在24小時內把你的孩子帶走,這個動作不需要法官同意,不需要警察同意,只要符合上一條的危險條件就行。這條規定他們事後必須做什麼:立刻通報法院、警察機關,並通知你(除非真的聯絡不到,或根本沒有父母)。72小時是天花板:超過這個時間,他們必須說服法官同意繼續安置,否則孩子應該還給你。繼續安置一次以三個月為限,每次最多再延長三個月。聽起來像是給家長的保護,但實務上很多家長不知道這72小時的鐘從什麼時候開始走,也不知道在這72小時內,自己能做什麼來影響後續的法院裁定。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為緊急安置事後程序規範,建立三線通報機制(法院、警察、家長)、72 小時行政權上限、以及繼續安置須由法院裁定的三層設計,是國家介入親子關係時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權力交接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說要帶走我的孩子,我可以拒絕嗎?

如果符合第 56 條的緊急危險情形(立即受暴、無人照顧、需立即就醫等),社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必要時請警察協助。當下越激烈反抗,社工的評估報告會越傾向支持繼續安置。理性記錄、要求書面文件、保留證據,比現場抗爭有用十倍。

Q2緊急安置會留下什麼紀錄?影響我的監護權嗎?

緊急安置本身會建檔,但不是判決。真正影響監護權的是後續的安置紀錄、家庭訪視評估、法院家事審理。如果你正在打離婚或監護權官司,這個安置紀錄會成為對方的攻擊材料,第一時間找家事律師,把這件事納入整體訴訟策略。

Q372 小時內政府沒通知我,孩子的安置還有效嗎?

通知瑕疵不會讓緊急安置自動失效,但會嚴重影響法院對繼續安置聲請的審查。保留所有沒被通知的證據(沒有未接來電、沒收到簡訊、沒掛號信,家屬可作證的事實),抗告時這是有力的反擊點,可能讓法院駁回繼續安置聲請。

Q4兒少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兒少時的事後程序:三線通報(法院、警察、家長)、72 小時行政權上限、繼續安置須法院裁定每次三個月。

Q5緊急安置和繼續安置差在哪?

緊急安置是行政權(社政機關)決定,最長 72 小時。繼續安置是司法權(法院)裁定,每次三個月。權力主體和時間結構完全不同。

Q6什麼叫通知顯有困難?

客觀上無法以合理方式聯絡父母或監護人,例如父母行蹤不明、失聯多年、在國外無聯絡管道等。一般工作太忙、家庭住處變更不算。

Q7三線通報是指哪三線?

地方法院(讓司法權知悉以備繼續安置聲請)、警察機關(協助強制執行)、父母或監護人(保障家長知情權)。三者並行非擇一。

Q8孩子被緊急安置後,72 小時內我能做什麼?

索取通知書文件 → 計算 72 小時起算點 → 撥打法扶 412-8518 → 主動約家訪提家庭改善計畫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Q9怎麼計算 72 小時的起算時點?

從社工實際帶走孩子的那一刻起算(依第 58 條),在途時間、不可抗力時間不計入。要求社工在通知書上載明帶離時間。

Q10繼續安置裁定不服怎麼抗告?

依第 59 條於收到裁定 10 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抗告書,由抗告法院審理。可同步聲請停止執行避免繼續安置生效。

Q11請律師打抗告要多少錢?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免費;自費委任家事律師抗告費約 5-12 萬。法扶以家庭經濟狀況為標準。

Q12兒少法緊急安置 vs 家暴法保護令哪個適用?

兒少法保護兒少本人並可帶離;家暴法保護被害人並限制加害人。子女是受害者時常並行運作,律師會建議雙軌啟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緊急安置家暴保護令少年保護處分
啟動依據兒少法第 56 條危險條件家暴法第 14 條家暴事實少事法第 42 條觸法事實
保護對象兒童及少年(受害者)家暴被害人含未成年子女觸法少年(行為人)
決定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政)地方法院少年法院
時間上限72 小時,可聲請繼續安置緊急保護令最長 7 日,通常保護令 2 年依處分種類而定

緊急安置

啟動依據
兒少法第 56 條危險條件
保護對象
兒童及少年(受害者)
決定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政)
時間上限
72 小時,可聲請繼續安置

家暴保護令

啟動依據
家暴法第 14 條家暴事實
保護對象
家暴被害人含未成年子女
決定機關
地方法院
時間上限
緊急保護令最長 7 日,通常保護令 2 年

少年保護處分

啟動依據
少事法第 42 條觸法事實
保護對象
觸法少年(行為人)
決定機關
少年法院
時間上限
依處分種類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福祉法第 33 条(児童相談所長による一時保護)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15조의6(아동에 대한 응급조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94 條(緊急安置);反家庭暴力法第 15 條(公安機關通知民政部門安置)
德國SGB VIII § 42(Inobhutnahme von Kindern und Jugendlichen,由 Jugendamt 啟動,48 小時內通知監護人,必要時聲請家事法院)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3-2 + L226-2-2(placement administratif en urgence par le président du conseil départemental,5 日內須送 juge des enfants 確認)
美國U.S. state CPS emergency removal statutes(各州不同,多數規定 24-72 小時內 shelter hearing,憲法上受 Mathews v. Eldridge 正當程序審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502 制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自原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移列,提高罰鍰之額度,爰修正之。   二、第二項自原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移列,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調整,提高罰鍰之額度,增列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姓名及停業處分。

(100111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安置涉及兒童及少年身體自由等權利之直接限制,第二項後段所定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時限,不宜於僅具概括授權性質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爰明定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0920502 制定)

一、第一項自原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移列,提高罰鍰之額度,爰修正之。   二、第二項自原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移列,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調整,提高罰鍰之額度,增列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姓名及停業處分。

(100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安置涉及兒童及少年身體自由等權利之直接限制,第二項後段所定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時限,不宜於僅具概括授權性質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爰明定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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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