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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 一、在途護送時間。 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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