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61

快速跳轉
  1. 1.安置期間,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2. 2.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 61 條規定,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少之目的,不得進行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且須社工陪同並保護隱私。

Q · 被安置的孩子可以被警察直接帶去做筆錄嗎?

不可以。非為保護目的不得訊問,且須社工陪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1 條第一項,安置期間除非該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是為了「貫徹保護該兒少」之目的,否則不得進行;第二項並要求所有上述程序必須由社工陪同並保護隱私。為了偵辦其他案件、行政便利或媒體採訪需要而帶被安置兒少做筆錄,都不在許可範圍內。違反者除可主張排除證據能力,承辦公務員另負懲處風險。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12 歲的孩子因為家庭暴力被緊急安置在寄養家庭。警察要做筆錄,社政要做訪談,醫院要做身體檢查,每個程序都合理,但孩子已經連續被陌生大人問了三天,崩潰到不說話。這條法律的核心精神就是阻止這種「為了保護你而把你弄碎」的悖論。它規定兩件事:第一,安置期間任何訪談、偵訊、訊問、身體檢查,必須是為了「貫徹保護」目的才能進行,不能因為其他案件需要證人就把孩子拖去做筆錄。第二,這些程序必須有社工陪同,並保護隱私。為什麼要寫進法律?因為實務上發生過太多次:孩子的證詞變成大人案件的工具,孩子變成程序的客體而不是主體。這條在法律位階上保護的是「被安置兒少的程序權」,是兒少司法保護的核心條款之一。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1 條為安置期間兒少程序權保障條款,採「保護目的限制 + 強制社工陪同 + 隱私保護」三層架構,限定任何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須直接服務於該兒少自身保護需求,且不得單獨對被安置兒少進行,構成台灣兒少司法保護的核心程序紅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怎麼判斷?範圍很模糊?

依立法精神和實務見解,範圍嚴格:直接為了該兒少的安置決定、後續處遇規劃、權益保障、健康評估所需的訪談或檢查才符合。為了偵辦其他案件、為了媒體採訪、為了學校了解狀況、為了行政便利,都不在範圍內。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爭議最大的是「兒少本身是被害人,但案件偵辦過程中的偵訊」這類案件,這時要看該偵訊是否同時服務於兒少自身權益(如取得保護令所需證據),如是則符合,僅為起訴加害人而與兒少保護無直接關聯則不符。

Q2「社會工作人員」一定要主責社工嗎?任何社工都可以?

依實務見解,原則上應由主責該案件的社工或機構社工陪同,以確保社工了解該兒少的特殊狀況。臨時調派不熟悉個案的社工陪同有爭議。如果情況緊急只能臨時調派,社工應在訪談前簡短了解個案背景。內行人提示:陪同社工不只是物理在場,要有實質的觀察、介入、必要時喊停的功能。如果筆錄中發現社工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介入紀錄,律師可以質疑其陪同是否真正落實本條精神。

Q3媒體採訪被安置的兒少算不算「訪談」?

本條的「訪談」原意指的是司法、社政、行政程序中的詢問,但本條第二項也明文要求「保護其隱私」。媒體採訪雖然不完全等於本條的「訪談」,但結合兒少權法第 69 條(兒少身分資訊保護)、第 99 條(罰則),未經許可採訪被安置兒少並洩漏身分,可能違法。內行人提示:兒少權法第 69 條的罰則最高 60 萬元,這是媒體和平台真正怕的條款,引用時要結合本條的隱私保護精神一起主張,論述更完整。

Q4兒少權法第 61 條是什麼?

規範安置期間訪談偵訊的程序紅線。非為該兒少自身保護之目的不得進行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前述程序須社工陪同並保護隱私。

Q5「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怎麼定義?

限定為該兒少自身的安置決定、處遇規劃、健康評估、權益保障所必要的詢問,不包含偵辦他案、媒體採訪、學校了解狀況、行政便利。

Q6什麼算是「安置期間」?

自依兒少權法第 56-58 條啟動緊急安置或繼續安置之時起算,至安置處遇結束、家庭重整、轉介監護或成年為止。

Q7社工陪同的「實質要求」是什麼?

不只物理在場,必須具備觀察兒少身心狀態、必要時要求中止訪談、書面紀錄詢問過程及兒少反應的角色。

Q8怎麼判斷該訪談是否符合保護目的?

問三件事:(1)是否為了該兒少自己(不是他案的加害人)(2)是否為了該兒少的安置/處遇/健康/權益判斷(3)是否非該訪談即無法達成目的。三件皆是才合法。

Q9未經社工陪同的筆錄怎麼排除?

律師於該訴訟程序中書面引用本條第二項,主張屬程序重大瑕疵,請求排除證據能力或要求補正重做。同時可向主責社政單位通報。

Q10我是社工被要求帶孩子去警局做他案筆錄怎麼辦?

你有法定權限拒絕。第一步書面回覆該偵訊不符兒少權法第 61 條第一項,第二步向主責社政單位主管回報,第三步若涉公務員不當施壓可向政風單位申訴。

Q11違反第 61 條會有什麼責任?

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另負懲處風險;機構違反隱私保護依兒少權法第 99 條最高罰鍰新台幣 60 萬元;證據能力可被排除影響案件勝敗。

Q12兒少權法 61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6 哪個適用?

性侵案件被害兒少優先適用性侵防治法 16 條(專業詢問+一次到底+減述機制),兒少權法 61 條為一般性程序紅線在非性侵案件仍適用。兩者可同時並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目的判準社工陪同隱私保護證據能力舉例
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直接為了該兒少安置決定、處遇規劃、健康評估、權益保障必須必須依法有效社政為決定後續安置方案訪談、醫師評估身心狀況檢查
不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為偵辦他案、媒體採訪、行政便利、學校了解狀況不論有無皆違法不論有無皆違法可主張程序瑕疵排除警察為偵辦對加害人之刑案詢問被安置兒少
未社工陪同的合目的訪談雖為保護目的但未社工陪同違反第二項視情況可主張程序瑕疵要求補正或排除醫師單獨對被安置兒少做身體檢查未通知社工

目的判準

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直接為了該兒少安置決定、處遇規劃、健康評估、權益保障
不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為偵辦他案、媒體採訪、行政便利、學校了解狀況
未社工陪同的合目的訪談
雖為保護目的但未社工陪同

社工陪同

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必須
不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不論有無皆違法
未社工陪同的合目的訪談
違反第二項

隱私保護

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必須
不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不論有無皆違法
未社工陪同的合目的訪談
視情況

證據能力

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依法有效
不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可主張程序瑕疵排除
未社工陪同的合目的訪談
可主張程序瑕疵要求補正或排除

舉例

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社政為決定後續安置方案訪談、醫師評估身心狀況檢查
不符合保護目的的訪談
警察為偵辦對加害人之刑案詢問被安置兒少
未社工陪同的合目的訪談
醫師單獨對被安置兒少做身體檢查未通知社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33条(一時保護中の児童処遇)+ 児童虐待防止法 第12条(児童との面会通信制限)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15조의3(보호조치 중 아동의 면담 등 보호)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111-112條(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詢問須有監護人或合適成年人在場)
德國SGB VIII § 42 Inobhutnahme von Kindern und Jugendlichen(將兒少帶離家庭安置期間之程序保障)+ § 8 Beteiligung von Kindern und Jugendlichen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3-2 + 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706-50(mineur victime auditionné en présence d'un administrateur ad hoc)
美國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 Guardian ad Litem 要求 + state-by-state CPS rules(e.g., NY Family Court Act § 24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502 制定)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列修正,並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調整;至其第二項則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1001111 全文修正)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名詞
  • 少年名詞
  • 訊問名詞
(0920502 制定)

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列修正,並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調整;至其第二項則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100111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1 條規定:「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兒童及少年接受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