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主管機關應針對矯正階段之兒童及少年,依其意願,整合各主管機關提供就學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與措施,以協助其回歸家庭及社區。
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74條要求法務部整合就學職訓就業資源協助矯正少年復歸家庭社區,須依少年意願不得強制。
Q · 少年從矯正機構出來後,國家有義務幫他嗎?
有。法務部須整合資源協助復歸
依兒少權法第74條,法務主管機關(實務上由矯正署及更生保護會執行)必須整合教育部、勞動部、社政等各主管機關的資源,依少年意願提供就學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以協助矯正階段兒少回歸家庭及社區。重點:協助是國家義務、但少年有選擇權,「依其意願」四字防止強制管控。
一個十六歲的少年從矯正學校出來,他要面對的不只是「重新做人」這四個字。沒有學歷、沒有技能、沒有人脈、家裡可能也回不去。如果沒有具體的接應,他從機構走出來的那一天就是再犯的倒數計時。這條法律把這個責任明確地交給法務部:你既然把他關進去,就要負責讓他能走出來。不是空泛地說「協助復歸」,而是「整合各主管機關」提供就學、職訓、就業、其他服務。換句話說,法務部不能說「這是社政的事」或「這是勞動部的事」,它必須當那個把所有資源串起來的窗口。重點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字:「依其意願」。少年不想做什麼就不能逼他做,這是把矯正從「管教」轉向「賦能」的關鍵設計。
兒少權法第74條規範矯正階段兒童及少年之復歸協助義務,要求法務主管機關擔任跨部會整合窗口,依少年意願提供就學、職訓、就業及其他相關服務,係將矯正典範從威權管控轉向權利導向支持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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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明確寫「依其意願」,所以政府不能強迫。但「不能強迫」不等於「不能持續關懷」。實務上更生保護單位會持續以非強制方式建立聯繫,例如關懷訪視、社區支持。內行人提示:拒絕輔導不會影響少年的法律地位,但會影響他能不能取得就學就業協助,這是現實層面的考量,不是法律的懲罰。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前科歧視求職者,少年事件依少事法第83條的塗銷規定原則上不應作為求職評估依據。違反者可處罰鍰,但實務上要證明因為前科被拒並不容易。內行人提示:少年事件的紀錄依少事法有塗銷或不公開規定,原則上一般雇主不應該查得到。如果雇主聲稱查到你的前科拒絕你,先確認他怎麼查到的,這本身可能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主動聯繫法務部矯正署更生保護科或當地更生保護分會,告知少年姓名、矯正機構、預定出所日期,要求依本條啟動跨機關資源整合。內行人提示:主動聯繫會被視為家屬參與意願,個案管理會給予更多資源;被動等機構聯絡常會掉到後段班排序。最有效的時機是少年預定出所前 30 天。
規範法務部須整合教育、職訓、就業資源協助矯正階段少年復歸家庭與社區,是少年司法復歸的核心條文。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經法院裁定進入感化教育、安置輔導、少年觀護所、矯正學校或受刑等期間。
明定少年對協助方案有選擇權,國家不得強制提供,係少年權利導向矯正的核心設計。
法務部下屬法人,全台 22 個分會,負責出所後追蹤輔導、個案管理、轉介各部會資源。
家屬或少年本人聯繫法務部矯正署更生保護科或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要求依74條啟動跨機關資源整合,建議出所前30天啟動。
搭配兒少權法第73條,由教育主管機關協助學籍恢復、補救教學、學分認證;高職以上可申請成人補校或實務人才培育專班。
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職前訓練生活津貼,訓練期間每月最高約 18,960 元(依政府公告為準),可選烘焙、美髮、汽修等實務職類。
向法務部矯正署或勞動部申請僱用獎助補助方案,每僱用一人補助 3-12 個月(金額依方案);少年身分資料嚴格保密。
74條是出所「即時銜接」資源整合(法務部主導),68條是出所後「長期追蹤」(社政主導),兩者時序與權責分工。
| 比較面向 | responsible | resource_type | legal_basis |
|---|---|---|---|
| 矯正期間 | 矯正機構(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 | 所內教育、技能課程、心理輔導 | 少事法83條之1、兒少權法74條前段 |
| 出所即時銜接 | 法務部矯正署 + 更生保護會 | 資源整合計畫、個管員指派、轉介各部會 | 兒少權法74條核心、更生保護法 |
| 出所後長期復歸 | 更生保護分會 + 社政社工 | 持續訪視、危機介入、家庭協助 | 兒少權法74條配套、兒少權法67-6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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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法務主管機關應針對矯正階段之兒童及少年,依其意願,整合各主管機關提供就學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與措施,以協助其回歸家庭及社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家庭是「自然且基本的單位」,父母不僅有權利,而且有責任照料和監督其子女,故增訂本條文,強調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拘留之兒少應以復歸社會、家庭為目標,在這個基礎上,鼓勵有關機構提供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 三、接受司法處遇之兒童及少年在現有各類監禁式的環境中,接受到的服務與待遇差異甚大,為增進受司法處遇之兒童及少年的福利,爰增訂本條文,規範政府各機關應整合資源,提供必要的設施、服務及其他協助,增進兒童及少年社會化。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家庭是「自然且基本的單位」,父母不僅有權利,而且有責任照料和監督其子女,故增訂本條文,強調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拘留之兒少應以復歸社會、家庭為目標,在這個基礎上,鼓勵有關機構提供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 三、接受司法處遇之兒童及少年在現有各類監禁式的環境中,接受到的服務與待遇差異甚大,為增進受司法處遇之兒童及少年的福利,爰增訂本條文,規範政府各機關應整合資源,提供必要的設施、服務及其他協助,增進兒童及少年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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