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