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75條之1:縣市政府委託非營利法人辦托嬰、早療、安置機構,可低租金承租國有不動產,年租金等地價稅加房屋稅。
Q · 國有地能不能拿來蓋公托?
可以,但只開給非營利法人,租金等於地價稅加房屋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之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可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年租金不照市價計算,而是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的地價稅加房屋稅計收,通常是市價租金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
你看著住家附近那塊閒置多年的國有地,雜草長到比人高,旁邊卻是排隊排到天荒地老的公托。這條法律就是接通這兩件事的開關。它說:直轄市、縣市政府想委託非營利法人辦托嬰中心、早療機構、安置教養機構,可以直接跟國有財產署租地或租建築物,租金不是市價,是按該土地建築物當期應繳的「地價稅+房屋稅」算年租金。這個數字通常是市價租金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換句話說,國家用近乎免費的方式把資產交給非營利組織,目的是讓你家附近的公托不再排三年。但這條規則只開給「非營利法人」,營利的私立托嬰中心拿不到這個門票。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以為公托少是因為「沒錢蓋」,其實很多時候是「找不到地」。這條法律解的就是地的問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之1為國有不動產的特別出租機制,限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的非營利法人,承租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年租金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應繳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遠低於市價租金,目的在加速公共化兒少福利服務布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三步驟:第一,到財政部國產署網站查那塊地的管理機關和現況。第二,向你戶籍地的縣市社會局詢問「該地是否已列入公托基地候選清單」,沒有就要求列入。第三,如果你認識在地非營利組織(教會、基金會、社團法人),告訴他們這條法律存在,由他們向社會局提案承接。內行人提示:縣市政府每年都被中央問「你縣市公托設置率」,但很多承辦科員不知道這條法律可以這樣用。你提供具體地號比抱怨「沒公托」有效十倍。
不能。本條明文限定「非營利性質法人」。私立托嬰中心如果是公司型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個人獨資,全部排除在外。要適用必須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宗教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型態,且需配合國家政策、經縣市政府委託。內行人提示:有些私立托嬰會透過「成立附屬非營利基金會」的方式取得這個門票,但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對這種規避型態的審查越來越嚴。
建立國有不動產低租金釋出給非營利法人辦理托嬰、早療、安置機構的特別通道,是公托加速布建的關鍵土地槓桿。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宗教法人等以公益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公司型態與個人獨資排除在外。
三道門檻:非營利性質法人 + 配合國家政策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條件同時滿足才能適用。
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通常是市價租金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
查地號管理機關→向縣市社會局陳情列入公托基地候選清單→媒合在地非營利組織提案承接。
先由縣市主管機關確認需求並提案,主管機關與國產署簽約承租,再委託非營利法人經營並申請設立許可。
由社會局處會同國產署、地方財政局盤點轄區閒置非公用財產,並依公托需求區域排序列入候選清單。
以雙北市區 500 坪基地為例,市價年租金約 200-400 萬,本條年租金約 10-30 萬(地價稅+房屋稅)。
公托收費低、優先收弱勢、可低租金承租國有地;私立托嬰自訂收費、無弱勢優先義務、無國有地低租金優惠。
國有財產法第28條原則市價出租,本條為特別規定,限定兒少福利目的+非營利法人,租金按應繳稅計算。
| 比較面向 | public_nonprofit | private_for_profit |
|---|---|---|
| 國有地租金 | 地價稅+房屋稅(極低,約市價 1/10-1/20) | 市價或自行覓地購置 |
| 收費標準 | 由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低於市價 | 自訂收費,市場價格 |
| 弱勢優先 | 優先收托弱勢家庭 | 無強制義務 |
| 設立法源 | 兒少權法第75條之1(特別通道) | 兒少權法一般申請設立規定 |
| 主管機關介入 | 高(委託關係+補助監督) | 中(許可+定期檢查)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加速公共化托育服務資源之布建,係屬國家重要政策,如有合宜之閒置國有土地、建築物,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托育服務使用,可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滿足家長托育需求,並充分發揮國有土地、建築物之使用效益,爰列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加速公共化托育服務資源之布建,係屬國家重要政策,如有合宜之閒置國有土地、建築物,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托育服務使用,可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滿足家長托育需求,並充分發揮國有土地、建築物之使用效益,爰列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