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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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