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通報事由、行為人與兒童及少年之關係、其他通報資訊及案件特性,進行分類: 一、第一類:因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照顧人),未盡力禁止或故意致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第二類:因兒童及少年本人或照顧人以外之人,故意致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之情形者。
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的分級後,應根據通報事由、行為人與兒童及少年之關係、其他通報資訊及案件特性,進行分類。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第6條分類的情形如下: 一、第一類: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簡稱照顧人)未盡力禁止或故意,導致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第二類:兒童及少年本人或照顧人以外之人故意,導致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第三類:除了前述兩類之外的情形。 這些情形作為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的分類依據,主管機關在進行調查辦法時需根據相關資訊進行判斷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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