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二條、第三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 二、第二級: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且非屬前款案件者。
根据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知悉或接獲第二條、第三條通報後,應評估並進行分級處理。根據該法的規定,分級有兩種情況: 1. 第一級:當通報中存在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的情形,需要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做出其他處理,或者需要進行緊急安置時,將通報分為第一級。 2. 第二級:通報中存在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的情形,但不符合第一級的情況,則將通報分為第二級。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5條,根據該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在接獲通報後需要進行評估並進行分級處理。例如,如果通報涉及到立即給予保護的情形,警察機關需要立即行動,如在重大虐待案件中,需要立即保護受害兒童;而對於其他情況,如較輕微的虐待案件,則可以將通報分為第二級,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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