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以外之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為之。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3條,任何人如果得知兒童或少年存在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第53條第2項所列舉的情形,可以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第53條第2項的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通報。在進行通報的時候,可以使用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第2條規定的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兒童及少年的安全和福祉,並確保得到必要的保護和協助。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人得知一名兒童受到虐待或損害,根據這個法規,他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口頭方式向當地的主管機關通報這個情況。主管機關會根據相關法律和程序進行調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兒童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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