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通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應視需要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其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當兒童及少年出現第二條第一項所列舉的情形時,通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構)在案件處理之前,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的保護和照顧。如果兒童及少年有需要接受醫療的情況,應立即送醫治療。如果涉及到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少年事件,則應按照該法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兒童及少年是被害者,應通報警察機關。一旦警察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並移送司法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依照《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4條,當兒童及少年出現受虐、育兒困難、犯罪、自殺、重大意外傷害等情形時,相關機關(如社區兒童福利專線或知識諮詢專線等)應該儘速提供適當的保護和照顧,並視需要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源或轉介至專業機構。對於需要接受醫療治療的兒童或少年,應當立即送醫;而涉及到少年事件的,則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若兒童或少年是被害者,則應當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在調查並移送案件至司法機關時,也應當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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