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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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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施用毒品、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2. 2.前項通報人員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違反前項各款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當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等在執行業務時得知兒童及少年有特定情形時,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並在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以言詞或電話通報,但仍需要在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交主管機關。 通報的情形包括: 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 充當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 遭受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4. 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 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違反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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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2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