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當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等在執行業務時得知兒童及少年有特定情形時,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並在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以言詞或電話通報,但仍需要在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交主管機關。 通報的情形包括: 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 充當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 遭受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4. 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 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違反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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