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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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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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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chai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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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適當之人,例如無能力照顧之人,6歲兒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