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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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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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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
少年
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
主管機關
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
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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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權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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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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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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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7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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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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