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7 條
- 1.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2.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 3.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 4.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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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 47 條建立三層責任:兒少不得出入酒家等場所、家長應禁止、店家應拒絕,並要求場所距學校 200 公尺以上始得營業。
Q · 兒少不能進入哪些場所?開店要離學校多遠?
依兒少權法第 47 條,兒少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身心健康的場所。父母監護人應禁止兒少進入、場所負責人應主動拒絕;違反者依第 91 條裁罰。第四項並規定該類場所須距離幼兒園至高中職 200 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採事前控管而非事後處罰。
白話解讀
一個高中生被酒家攔在門外,他可能會抱怨「我又沒怎樣」。但這條法律不是在保護當下的他,是在拆掉那些「等他成年後可能會把他吸進去」的環境。它從三個方向同時下手:未成年人自己不能進、家長要禁止他進、店家也要拒絕他進。三層責任互相補位,缺一不可。更狠的是第四項:這些場所還必須距離學校(從幼兒園到高職)兩百公尺以上,而且要在商業登記時就檢附證明文件,不是事後查到再罰。這條的設計邏輯不是「處罰個別事件」,而是「直接讓問題場所離開孩子的生活半徑」。如果你是這類場所的經營者,地點選錯了不只罰錢,可能根本不能開業。如果你是家長,這條給了你一個未必知道的工具:你家附近兩百公尺內如果有不該開的場所,你可以檢舉。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為兒少出入場所限制總則,建立三層責任結構(兒少自身、家長監督、場所負責人拒絕)加上地理隔離(距學校 200 公尺以上),規範兒少不得進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採事前控管與事後處罰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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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高中生打工去酒家當服務生算違反這條嗎?▾
進去工作的部分不是這條管,是第 48 條禁止兒少充當侍應的規定。但「進入該場所」這件事本身就違反本條第一項。所以雇主同時違反兩條,會被加重處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酒店、KTV 用「外場工讀生」「打掃阿姨」等名義收容未成年人工作,這在主管機關認定上完全擋不住,被抓到雇主面臨刑責,不只是行政罰。
Q2兩百公尺的限制是針對新開的店,現在已經開的舊店也適用嗎?▾
原則上適用「不溯及既往」,本條第四項是民國 104 年才增訂,在那之前已經合法登記的店通常可以繼續營業(既得權保護)。但如果該店有重大違規被撤照重新申請,或變更登記項目,就要重新適用現行的兩百公尺規定。內行人提示:「舊店改裝、變更負責人、增加營業項目」這些動作在法律上常常等於「重新申請」,很多老店主因此誤觸這條規定,做這類變更前一定要先函詢主管機關。
Q3兒少權法第 47 條規範哪些場所?▾
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場所,共五大類。
Q4特種咖啡茶室是什麼?▾
提供陪侍服務或從事性交易媒介的咖啡茶室,與一般咖啡店有明顯區別,屬於行政管制的特殊營業型態。
Q5什麼叫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場所?▾
彈性條款,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常見如賭博、色情、暴力相關營業,新興業態(網咖、密室逃脫)也可能被個別認定。
Q6兒少權法 47 條跟 48 條差在哪?▾
47 條管「進入」(兒少消費端)+ 場所地理隔離;48 條管「充當侍應」(兒少工作端)。同一店家若收未成年人工作會同時違反兩條。
Q7兒少權法 47 條 200 公尺距離怎麼計算?▾
從場所大門到學校大門,各縣市量法不一(步行或直線),創業前必先向主管機關函詢確認量測標準並取得書面回覆。
Q8怎麼檢舉違法登記的特種行業?▾
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經發局或商業處)提出書面檢舉,要求撤銷其商業登記,比 1999 投訴更具殺傷力。
Q9店家怎麼證明已盡年齡驗證義務?▾
建立 SOP(檢查證件、保留入場紀錄、定期教育訓練)並保留執行紀錄,作為被檢舉時的防禦證據。
Q10家長怎麼證明已盡監督義務?▾
提出與孩子溝通紀錄、手機定位資料、學校反映機制等證據,證明已積極盡監督義務並非放任不管。
Q11兒少權法 47 條 vs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9 條哪個距離限制較嚴?▾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9 條對限制級電遊也是 200 公尺與本條一致,普通級僅 50 公尺;兩條同時適用以較嚴者為準。
Q12兒少權法 47 條 vs 兒少權法 48 條差在哪?▾
47 條管「進入」(消費端 + 場所選址),48 條管「充當侍應」(工作端)。同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條,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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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本條_兒少權法47 | 兒少權法48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9 |
|---|---|---|---|
| 規範對象 | 兒少進入特定場所(消費端) | 兒少在場所工作(充當侍應) |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選址 |
| 距離限制 | 距學校 200 公尺以上(第四項) | 無距離限制 | 普通級 50 公尺、限制級 200 公尺 |
| 責任主體 | 兒少自身、家長、場所負責人三層 | 家長、雇主、媒介人 | 電子遊戲場業者 |
| 罰則 | 依第 91 條,1-10 萬元罰鍰 | 依第 91 條,6-30 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 | 依第 30 條,3-15 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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