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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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