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兒童和少年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並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全發展。這是基於普世價值的保護兒童和少年免受性剝削的原則。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第34條和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將侵犯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任何性活動定義為對兒童和少年的「性剝削」。這麼做是為了防止拍攝、製造兒童和少年參與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的影像,這樣做侵害了兒童和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的基本人權。該條例用明確的法律方式表明,兒童和少年不被允許放棄或放棄這些基本人權,以免因任何非法的性活動而遭受性剝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23號解釋理由書,兒童和少年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而對兒童和少年的「性剝削」經驗往往對他們造成永久且難以恢復的心理或生理傷害,對社會也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因此,保護兒童和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被視為一項基本的人權。該解釋還說明,「性剝削」包含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下對兒童和少年施加壓榨的意涵,確立了比「性交易」更廣泛的「性剝削」概念。兒童和少年必須被視為應該被維護和保護的權利主體,任何對兒童和少年以身體或性自主意識滿足剝削者權力慾望的性活動都被視為對兒童和少年的性剝削。而刑事法上所謂的「猥褻」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和性文化的描述和論述相關聯,並且必須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侵害性道德感,不利於社會的風化。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的規定,該公約所揭示的保障和促進兒童和少年權利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因此,兒童權利公約中的相關規定是特別規定涉及保護兒童和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刑事法律事項,應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所列的罪犯,根據其文義和體系解釋,根據行為人對受害人施加手段的強弱程度以及受害人自主意願的侵害程度,予以相應的刑罰,並根據該條例第43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調節刑罰,以達到平衡的適當調節機制,這是一種分層規範,使規範規定周到,以實現保護兒童和少年權益的立法目的,並符合刑罰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的憲法要求。因此,在具體的案件審查中,法院應根據行為人是否基於不對等的權力地位壓榨針對性與他人的客觀行為,作為判斷標準是否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為「猥褻行為」的性影像。以上是根據以上法規的解釋和解釋進行了相關法律概念的釐清,以確保兒童和少年受到充分的保護並維護法律秩序的和諧運作。
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乃普世價值。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透過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交換而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 二、原條文用語「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乃普世價值。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透過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交換而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 二、原條文用語「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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