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6 條,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脫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脫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免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提供相關服務,包括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的服務,以確保脫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能夠獲得適當的支援與保護。 例如,如果有一個脫離家庭的兒童需要緊急庇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應該提供相應的庇護措施,確保這個兒童的身心安全。另外,如果這個兒童需要諮詢或關懷支援,相關的機關也應該提供這些服務,以幫助兒童恢復身心健康。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上下文內容,並無法提供詳細的法律解釋或具體案例。如需準確的法律解釋或更多相關資訊,建議請教專業法律從業人員。
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之脫離家庭情事,其發生時間先於原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之通報及陪同偵訊,爰依時間序列將條次前移。 三、本條例已施行多年,原條文「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等文字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均已成立關懷中心,爰修正以其提供之服務內容取代原條文相關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之脫離家庭情事,其發生時間先於原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之通報及陪同偵訊,爰依時間序列將條次前移。 三、本條例已施行多年,原條文「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等文字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均已成立關懷中心,爰修正以其提供之服務內容取代原條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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