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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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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6 條,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脫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脫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免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提供相關服務,包括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的服務,以確保脫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能夠獲得適當的支援與保護。 例如,如果有一個脫離家庭的兒童需要緊急庇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應該提供相應的庇護措施,確保這個兒童的身心安全。另外,如果這個兒童需要諮詢或關懷支援,相關的機關也應該提供這些服務,以幫助兒童恢復身心健康。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上下文內容,並無法提供詳細的法律解釋或具體案例。如需準確的法律解釋或更多相關資訊,建議請教專業法律從業人員。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之脫離家庭情事,其發生時間先於原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之通報及陪同偵訊,爰依時間序列將條次前移。   三、本條例已施行多年,原條文「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等文字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均已成立關懷中心,爰修正以其提供之服務內容取代原條文相關規定。

  • 少年名詞
  • 性剝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407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之脫離家庭情事,其發生時間先於原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之通報及陪同偵訊,爰依時間序列將條次前移。   三、本條例已施行多年,原條文「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等文字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均已成立關懷中心,爰修正以其提供之服務內容取代原條文相關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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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6 條規定:「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