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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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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2. 2.為辦理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3. 3.前項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4. 4.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時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條,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指法務部)及內政主管機關(指內政部)根據該條文的規定,需要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的專責人員,來指揮督導各地方的檢察署和警察機關,負責處理與該法條相關的犯罪偵查工作。 另外,各地方的檢察署和警察機關也需要指定經過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來辦理與該法條相關的事件。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地方發生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有關的犯罪,該地方的檢察署會指定一位經過專業訓練的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會指定一位經過專業訓練的警察,負責處理相關的偵查工作。同時,法務部和內政部也會指定專責人員來指揮督導檢察署和警察機關在該地區的偵查工作。

立法沿革 4

(0840713 制定)

本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本條例已施行多年,原條文「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等文字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文字酌作修正。   四、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實施要點」,並考量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係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轄區警察機關負責,爰修正文字,以符合現行制度運作現況。

(1120110 修正)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立法理由因應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基於審檢分隸原則,爰刪除法院文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1130712 修正)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為辦理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前項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內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以利明確。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將查獲之性影像轉碼為雜湊值,與過去曾查獲之性影像進行比對,找出是否有未經變造完全相同之性影像,據以確認查獲之性影像是否屬於前案被害人,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   三、增訂第三項,定明第二項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授權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四、增訂第四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定明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之司法權益。

(08407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本條例已施行多年,原條文「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等文字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文字酌作修正。   四、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實施要點」,並考量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係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轄區警察機關負責,爰修正文字,以符合現行制度運作現況。

(1120110 修正)

因應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基於審檢分隸原則,爰刪除法院文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1130712 修正)

一、第一項內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以利明確。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將查獲之性影像轉碼為雜湊值,與過去曾查獲之性影像進行比對,找出是否有未經變造完全相同之性影像,據以確認查獲之性影像是否屬於前案被害人,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   三、增訂第三項,定明第二項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授權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四、增訂第四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定明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之司法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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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5 條規定:「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