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這項規定旨在提供一個制度化的方法,以增加學生對兒童性剝削的認識,並提供相關知識和技巧以保護自己。教育課程或宣導內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宣導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二、認識性剝削犯罪;三、了解遭受性剝削的處境;四、教導網路安全和正確使用網路的知識;五、其他與性剝削防制相關的事項。這項法規的目的是提高學生的保護意識和知識,以預防和揭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的情況。
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條內容重複,爰予刪除。 二、增列「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於第四項。 三、其他文字酌作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立法理由一、為增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防制意識,爰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一項定明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之時數及頻率。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為符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校訂課程精神,爰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結合性別平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範之時數內,配合進行二小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主題相關學習內容。 三、為利本條第一項課程之實施,增訂本條第三項,定明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對其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另考量幼兒尚處於性別認同階段,爰幼兒將透過教保服務人員於教保活動課程設計,建立幼兒正確防制觀念。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條內容重複,爰予刪除。 二、增列「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於第四項。 三、其他文字酌作修正。
一、為增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防制意識,爰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一項定明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之時數及頻率。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為符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校訂課程精神,爰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結合性別平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範之時數內,配合進行二小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主題相關學習內容。 三、為利本條第一項課程之實施,增訂本條第三項,定明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對其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另考量幼兒尚處於性別認同階段,爰幼兒將透過教保服務人員於教保活動課程設計,建立幼兒正確防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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