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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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於營業場所發現有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二、不得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 三、本條例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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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2條,該宣導內容包含以下事項: 一、在營業場所發現有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這表示當經營場所發現有關於兒童或少年涉及性交易的情況時,必須立即報警。 二、不得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這表示任何人都不能容許或推動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 三、宣導內容應包含本條例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這表示在教育宣導中,除了討論前兩項事項外,還應該包括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和處罰等相關規定的內容。 以上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2條的解釋。在法律中,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並提供相關的教育和宣導措施。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兒童及少年能夠在安全和健康的環境中成長和發展。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可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在一家營業場所發現有人將兒童或少年作為性交易對象,該場所的負責人應立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以進行處理。
- 第四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性交名詞
- 容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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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