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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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主管機關及有關交通機構於舉辦相關從業人員研習訓練時,應加強本辦法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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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4條所規定,觀光主管機關及有關交通機構在舉辦相關從業人員研習訓練時,應加強該辦法的宣導工作。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從業人員對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的認識,以提高其對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能力。具體而言,觀光主管機關及有關交通機構在研習訓練中可以利用相關資料、案例分析、專家講座等方式來進行宣導,以達到提升從業人員對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認識和能力的效果。 相關範例:例如,觀光主管機關在舉辦旅館業從業人員培訓課程時,可以特別邀請專家來講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相關法規和風險,並提供具體的案例和防制措施來加強從業人員對此議題的認識和意識。另外,在交通機構的培訓活動中,可以舉辦一系列的工作坊或研討會,讓從業人員分享彼此的經驗和觀點,在互動交流中更深入地了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問題和防制策略。這樣的宣導措施將有助於提高從業人員的警覺性和適應能力,並有效地防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發生。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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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