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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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