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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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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老人就是要送養護機構」這個直覺,剛好和台灣法律的設計方向相反。這條把六個原則寫進法律: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多元連續服務。其中「在地老化」是最有殺傷力的一個概念,它的字面意思是「在熟悉的地方變老」,法律上的意思是「政府應該讓老人盡可能不被連根拔起送到機構」。所以你會看到社區裡冒出來的日照中心、巷弄長照站、居家服務員、共餐據點,都是這條原則的具體展現。理解這條的家屬會做出不同的決定:當你知道法律站在「能不送機構就不送」這一邊,你看待長輩照顧的選項地圖會擴大三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老人福祉法 第2条・第3条/介護保険法 地域包括ケアシステム
韓國노인복지법 제2조/노인장기요양보험법
中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5条(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
德國SGB XI § 3(ambulant vor stationär)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loi ASV 2015, maintien à domicile)
美國Older Americans Act of 1965(home and community-based servi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90111 制定)

公、私立醫療院、所對老人傷、病之醫療費用,予以優待;老人及其扶養義務之親屬無力負擔者,得依法予以醫療補助。

立法理由對傷病老人應予優待或補助醫療費用,以維護老人之健康。

(0860531 全文修正)

老人經濟生活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福利需求中,經濟生活之保障最屬迫切。本條爰明定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並規定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0960112 全文修正)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有關「全人照顧」(total care)原則,係援引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對緩和醫療照顧模式之全人照顧觀念,指對老人的照顧係包含其身體、心理、社會參與的整體照顧,而非侷限於單一面向的照顧。「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係指一個人於年老時可持續住在居住多年熟悉的住處,無須於年老時因健康等因素而必須進住到機構,或搬到陌生的地方。「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係指老人福利服務措施的提供係以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   三、為宣示老人照顧服務應以在地老化為目標,滿足需要照顧服務老人之多元化選擇,並建立多元化連續照顧服務體系,以建立照顧專業評估與管理機制,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1041120 修正)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將健康促進、延緩失能及社會參與納入老人照顧服務內容。   二、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690111 制定)

對傷病老人應予優待或補助醫療費用,以維護老人之健康。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福利需求中,經濟生活之保障最屬迫切。本條爰明定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並規定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096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有關「全人照顧」(total care)原則,係援引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對緩和醫療照顧模式之全人照顧觀念,指對老人的照顧係包含其身體、心理、社會參與的整體照顧,而非侷限於單一面向的照顧。「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係指一個人於年老時可持續住在居住多年熟悉的住處,無須於年老時因健康等因素而必須進住到機構,或搬到陌生的地方。「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係指老人福利服務措施的提供係以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   三、為宣示老人照顧服務應以在地老化為目標,滿足需要照顧服務老人之多元化選擇,並建立多元化連續照顧服務體系,以建立照顧專業評估與管理機制,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1041120 修正)

一、將健康促進、延緩失能及社會參與納入老人照顧服務內容。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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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規定:「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直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