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就是要送養護機構」這個直覺,剛好和台灣法律的設計方向相反。這條把六個原則寫進法律: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多元連續服務。其中「在地老化」是最有殺傷力的一個概念,它的字面意思是「在熟悉的地方變老」,法律上的意思是「政府應該讓老人盡可能不被連根拔起送到機構」。所以你會看到社區裡冒出來的日照中心、巷弄長照站、居家服務員、共餐據點,都是這條原則的具體展現。理解這條的家屬會做出不同的決定:當你知道法律站在「能不送機構就不送」這一邊,你看待長輩照顧的選項地圖會擴大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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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醫療院、所對老人傷、病之醫療費用,予以優待;老人及其扶養義務之親屬無力負擔者,得依法予以醫療補助。
立法理由對傷病老人應予優待或補助醫療費用,以維護老人之健康。
老人經濟生活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福利需求中,經濟生活之保障最屬迫切。本條爰明定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並規定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有關「全人照顧」(total care)原則,係援引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對緩和醫療照顧模式之全人照顧觀念,指對老人的照顧係包含其身體、心理、社會參與的整體照顧,而非侷限於單一面向的照顧。「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係指一個人於年老時可持續住在居住多年熟悉的住處,無須於年老時因健康等因素而必須進住到機構,或搬到陌生的地方。「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係指老人福利服務措施的提供係以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 三、為宣示老人照顧服務應以在地老化為目標,滿足需要照顧服務老人之多元化選擇,並建立多元化連續照顧服務體系,以建立照顧專業評估與管理機制,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將健康促進、延緩失能及社會參與納入老人照顧服務內容。 二、第二項未修正。
對傷病老人應予優待或補助醫療費用,以維護老人之健康。
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福利需求中,經濟生活之保障最屬迫切。本條爰明定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並規定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有關「全人照顧」(total care)原則,係援引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對緩和醫療照顧模式之全人照顧觀念,指對老人的照顧係包含其身體、心理、社會參與的整體照顧,而非侷限於單一面向的照顧。「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係指一個人於年老時可持續住在居住多年熟悉的住處,無須於年老時因健康等因素而必須進住到機構,或搬到陌生的地方。「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係指老人福利服務措施的提供係以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 三、為宣示老人照顧服務應以在地老化為目標,滿足需要照顧服務老人之多元化選擇,並建立多元化連續照顧服務體系,以建立照顧專業評估與管理機制,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一、將健康促進、延緩失能及社會參與納入老人照顧服務內容。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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