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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老人福利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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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提供失能居家老人十項居家式服務,涵蓋醫護、復健、身體照顧、家務、餐飲與緊急救援。

Q · 爸媽失能想留在家照顧,政府有提供哪些服務?

可以,撥1966申請,政府依法應提供十項居家服務

依老人福利法第17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為失能居家老人提供十項居家式服務:醫護、復健、身體照顧、家務、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緊急救援、住家環境改善及其他相關服務。「應」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失能長輩有權在熟悉的家中獲得連續性照顧。申請單一窗口為1966長照專線。

白話解讀

你媽腳開過刀走路不穩,你爸糖尿病晚期需要每天打針,你白天上班,晚上回家做飯、洗澡、照顧兩老,週末也沒得休息。你以為這是你的命。法律不這樣看。老人福利法第17條白紙黑字寫著:縣市政府「應」提供十項居家式服務,從醫護、復健、身體照顧、家務、餐飲、緊急救援,到住家環境改善。「應」這個字在法律上是強制義務,不是看心情。問題是這些服務的存在從來沒有人主動告訴你。你可能聽過1966長照專線,但你不知道打過去之後可以申請的具體項目就在這條法律裡。多數家庭照顧者燒光自己的下半生,原因不是服務不存在,是不知道怎麼開口要。

法律定性

老人福利法第17條為失能居家老人照顧之核心給付規範,課予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十項居家式服務之強制義務,涵蓋醫護、復健、身體照顧、家務、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緊急救援與住家環境改善,是「在地老化」原則的法律落實,並構成長期照顧制度的法源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失能程度才可以申請?

失能評估採CMS量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分八級。第二級以上的輕度失能就可以開始申請部分服務,例如家務協助、餐飲服務、電話問安。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要躺床才能申請,這是錯誤觀念,能自己走但洗澡跌倒風險高的長輩都符合條件,評估時要誠實說明困難點以免等級被低估。

Q2已經請外籍看護了,還能申請這條服務嗎?

可以。請外籍看護不會剝奪申請本條服務的權利,法律從沒規定有外籍看護就不能用居家服務。內行人提示:外籍看護休假返國那幾週特別適合銜接居家照服員,住家環境改善服務也和外籍看護完全不衝突。

Q3申請了多久才會有人來?

都會區大約2到4週,緊急救援呼叫系統可能更快,偏鄉因照服員人力不足可能要1到2個月。內行人提示:申請時主動說明緊急程度(照顧者本人也生病、長輩剛跌倒、獨居),可優先排序,且可同時申請多項平行作業。

Q4失能老人居家服務怎麼申請?

撥1966長照專線,由照管專員到府做CMS失能評估後核定服務,是法定單一窗口。

Q5老人福利法第17條是什麼?

課予地方政府提供失能居家老人十項居家式服務的強制義務,是台灣居家長照的法律源頭。

Q6居家式服務有哪十項?

醫護、復健、身體照顧、家務、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緊急救援、住家環境改善、其他相關服務。

Q7什麼叫『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

『應』是強制義務不能用預算不足拒絕;政府可自辦或委託民間單位提供,但提供責任在政府。

Q81966長照專線可以申請什麼?

本條十項居家服務都能透過1966申請,含洗澡、復健、送餐到無障礙改裝與24小時緊急救援系統。

Q9居家服務費用怎麼算?

依家庭收入分級部分負擔,低收入戶多項免費,一般戶遠低於市場價,加長照2.0補助。

Q10申請要準備什麼文件?

失能長輩身分證、健保卡、近期醫師診斷證明;評估時誠實說明日常困難點。

Q11服務申請被拒絕怎麼救濟?

書面要求機關依本條哪一款、依何法律拒絕;不服可向社政機關陳情或30天內提訴願。

Q12居家式服務 vs 社區式服務差在哪?

居家式(§17)在自己家中提供;社區式(§18)需到日照中心或社區據點,白天外出晚上返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居家式服務(§17)社區式服務(§18)機構式服務(§19)
服務地點失能老人自己家中社區據點、日照中心住宿型長照機構
適用對象可在家生活的失能老人需日間照顧或社區支持者需24小時照護者
核心精神在地老化,留在家中白天外出、晚上返家全日機構照顧

居家式服務(§17)

服務地點
失能老人自己家中
適用對象
可在家生活的失能老人
核心精神
在地老化,留在家中

社區式服務(§18)

服務地點
社區據點、日照中心
適用對象
需日間照顧或社區支持者
核心精神
白天外出、晚上返家

機構式服務(§19)

服務地點
住宿型長照機構
適用對象
需24小時照護者
核心精神
全日機構照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老人福祉法 第10条の4(居宅における介護等の措置)/介護保険法 第8条(居宅サービス)
韓國노인복지법 제38조(재가노인복지시설)/노인장기요양보험법 제23조(재가급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
德國SGB XI § 36(häusliche Pflege als Pflegesachleistung)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232-1(Allocation personnalisée d'autonomie à domicile)
美國Older Americans Act of 1965, Title III-B(42 U.S.C. § 3030d, home and community-based supportive servi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90111 制定)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予以半價優待。

立法理由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觀賞電影、參觀文教設施、省、市均已大部分實施半價優待,特列條文予以規定,並求一致。

(0860531 全文修正)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中低收入標準、津貼發給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世界各國發給兒童、老人、寡婦等特殊津貼之規定,及我國自八十三年度起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措施,爰增列此條文。一則可增進老年人之福利及加強其營養、健康維護,另一方面亦可保障老人之最低生活水準。   三、為防止生活津貼發給之對象重複,排除已接受政府機構收容安置者,如於機構公費安養及榮家院內或院外安養皆屬之。   四、為防止生活津貼發給之浮濫,故由中央主管機關明定中低收入標準、津貼發給標準及辦法。

(0960112 全文修正)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序文所定居家服務一詞易招誤解,限縮服務內容,爰修正居家服務為居家式服務。   三、為符合失能之居家老人安養需求,充實居家式服務內涵,擴充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並分別依序於第一款、第二款與第八款增訂醫護服務、復健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   四、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居家照顧,實務上,涵蓋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二部分,足見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包括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惟在學理上,身體照顧與家務服務實為不同性質之服務。為使二者有所區隔,爰修正居家照顧為身體照顧,並移列為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友善訪視非本土性用語,爰修正為關懷訪視,並移列為第五款。   六、原條文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居家環境改善,修正為住家環境改善,並移列為第九款。   七、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二十條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0690111 制定)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觀賞電影、參觀文教設施、省、市均已大部分實施半價優待,特列條文予以規定,並求一致。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世界各國發給兒童、老人、寡婦等特殊津貼之規定,及我國自八十三年度起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措施,爰增列此條文。一則可增進老年人之福利及加強其營養、健康維護,另一方面亦可保障老人之最低生活水準。   三、為防止生活津貼發給之對象重複,排除已接受政府機構收容安置者,如於機構公費安養及榮家院內或院外安養皆屬之。   四、為防止生活津貼發給之浮濫,故由中央主管機關明定中低收入標準、津貼發給標準及辦法。

(0960112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序文所定居家服務一詞易招誤解,限縮服務內容,爰修正居家服務為居家式服務。   三、為符合失能之居家老人安養需求,充實居家式服務內涵,擴充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並分別依序於第一款、第二款與第八款增訂醫護服務、復健服務及緊急救援服務。   四、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居家照顧,實務上,涵蓋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二部分,足見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包括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惟在學理上,身體照顧與家務服務實為不同性質之服務。為使二者有所區隔,爰修正居家照顧為身體照顧,並移列為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友善訪視非本土性用語,爰修正為關懷訪視,並移列為第五款。   六、原條文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居家環境改善,修正為住家環境改善,並移列為第九款。   七、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二十條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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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17 條規定:「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