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家庭托顧服務。 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 十一、交通服務。 十二、退休準備服務。 十三、休閒服務。 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18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法律服務、退休準備等15項社區式服務。
Q · 照顧長輩除了請外傭和送機構,還有別的選擇嗎?
有,依本條可向地方政府申請15項社區式服務
依老人福利法第18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15項社區式服務,包含日間照顧、家庭托顧、餐飲、復健、心理諮商、法律服務、退休準備等。「應」在法律上是強制義務,民眾可主動向戶籍地社會局或撥打1966長照專線申請評估,按失能等級與家庭經濟分級取得補助,不必在「請外傭」與「送機構」兩極之間二選一。
在台灣高齡化的現實裡,照顧長輩的家屬多數第一反應是『自己扛』。但你可能不知道,光是這條法律就列出了15種服務,地方政府『應該』提供,從醫護、復健、心理諮商到法律服務、退休準備,這不是慈善,是法定義務。最少人知道的是第10款『法律服務』和第12款『退休準備服務』:被詐騙的長輩可以要求政府提供法律協助;想規劃退休生活的長者,能要求政府提供顧問資源。『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這句話是關鍵:政府沒自己做,但有合作的NGO在做,1966長照專線或區公所社會課,就是啟動這個資源網的入口。多數家屬把照護當家裡的事,所有的累全自己扛,到筋疲力盡才發現原來有這些資源。
老人福利法第18條為社區式服務的法定供給規範,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保健、醫護、復健、輔具、心理諮商、日間照顧、餐飲、家庭托顧、教育、法律、交通、退休準備、休閒、資訊轉介等共15項服務,與第17條居家式、第19條機構式共同構成三層老人照顧服務架構,是在地老化政策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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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是長照資源最不足的區域,但長照2.0設計了巷弄長照站,理論上每個村里都有據點,實際涵蓋率因縣市差異很大。本條第14款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就是為這個落差設計。偏鄉資源不足時可申請跨區服務或請民間NGO到府支援,打1966詢問戶籍地實際涵蓋狀況最準確。
多數服務政府有補助,自付額視服務類型與家庭經濟分級而定。低收入戶幾乎全免,中低收入戶部分補助,一般戶政府也補助40-90%。本條沒有設資產門檻,是長照2.0支付辦法在分級。別自己假設不能申請就放棄,先申請評估,等照管專員告訴你補助比例。
三條路:撥打1966長照專線、親自到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透過合作醫院出院準備服務轉介。流程是申請、照管專員到府評估CMS失能等級、核定服務內容、開始服務,通常2-4週。失能等級評估直接影響補助額度,評估時請讓專員看到長輩最不好的狀況。
包含老人法律諮詢、訴訟代理、權益維護等,實務上多由縣市政府委託律師公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涉及詐騙、家暴、財產被侵占、被迫簽贈與契約等情境都可求助。與一般法律扶助不同的是,本條法律服務不一定要通過嚴格資力審查,因為立法目的針對老人身分的脆弱性。
共15項:保健、醫護、復健、輔具、心理諮商、日間照顧、餐飲、家庭托顧、教育、法律、交通、退休準備、休閒、資訊轉介及其他社區式服務。
居家式在自己家中、社區式日間離家夜間返家、機構式長期住宿。三層分別對應第17、18、19條。
白天送長輩到日照中心接受照顧與活動、傍晚接回家,讓老人不離開熟悉環境,可延緩失能與失智惡化。
本條第12款規定地方政府應提供退休生活規劃與顧問資源,被金融業推銷不適合商品或想設信託時都能找公部門協助。
撥打1966長照專線或洽戶籍地社會局,照管專員到府評估失能等級後核定服務,約2-4週。
自付額依服務類型與家庭經濟分級,一般戶政府補助40-90%,低收入戶幾乎全免,本條無資產門檻。
評估直接決定補助額度,應如實呈現長輩最不好的狀況(非平均狀況),備齊就醫紀錄與日常生活照顧情形。
本條用「應」字課予強制義務,被拒時可要求書面理由,引用本條主張機關不得以無預算為由全面拒絕。
| 項目 | 居家式(第17條) | 社區式(第18條) | 機構式(第19條) |
|---|---|---|---|
| 服務地點 | 長輩自己家中 | 社區據點、日照中心或托顧家庭 | 立案老人福利機構 |
| 適用情境 | 失能但希望在宅照顧 | 白天需照顧、晚上回家、家屬日間工作 | 重度失能或全日照顧需求 |
| 離家程度 | 完全不離家 | 日間離家、夜間返家 | 長期住宿 |
| 代表服務 | 居家服務、居家護理 |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餐飲、法律服務 | 長期照顧、養護、安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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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志願以其知識、經驗貢獻於社會者,社會服務機構應予介紹或協助,並妥善照顧。
立法理由老人之體力雖漸衰退,但其智識與經驗較為豐富,如能繼續服務,不僅對社會有所貢獻,更可提高生趣,稍增收入。
為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老人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服務: 一、居家護理。 二、居家照顧。 三、家務服務。 四、友善訪視。 五、電話問安。 六、餐飲服務。 七、居家環境改善。 八、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前項居家服務之實施辦法,由地方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規範居家服務之內容以促進地方政府落實。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家庭托顧服務。 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 十一、交通服務。 十二、退休準備服務。 十三、休閒服務。 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老人儘可能依其意願在其熟悉之家庭或社區環境生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辦理居家式服務外,亦應辦理社區式服務,爰於序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式服務依據。 三、家庭托顧服務在國外已行之有年,是一種介於正式與非正式照顧之間類似褓母的服務模式,在家庭無法提供照顧的時段,提供托顧者自己的房舍和人力給予受托顧者適當的「保護」及「照顧」。亦即提供家庭支持性或補充性的照顧服務,以維持受托顧者家庭功能運作與完整性。除減輕家庭照顧者的負擔,亦可使受托顧者在家庭式的照顧環境中增加社會互動,延緩進入全控式的機構管理,托顧時間也可彈性。在體現在地老化理念的同時,亦有促進就業的功能,讓家庭照顧者或二度就業婦女能兼顧家庭及就業需求。
老人之體力雖漸衰退,但其智識與經驗較為豐富,如能繼續服務,不僅對社會有所貢獻,更可提高生趣,稍增收入。
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規範居家服務之內容以促進地方政府落實。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老人儘可能依其意願在其熟悉之家庭或社區環境生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辦理居家式服務外,亦應辦理社區式服務,爰於序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式服務依據。 三、家庭托顧服務在國外已行之有年,是一種介於正式與非正式照顧之間類似褓母的服務模式,在家庭無法提供照顧的時段,提供托顧者自己的房舍和人力給予受托顧者適當的「保護」及「照顧」。亦即提供家庭支持性或補充性的照顧服務,以維持受托顧者家庭功能運作與完整性。除減輕家庭照顧者的負擔,亦可使受托顧者在家庭式的照顧環境中增加社會互動,延緩進入全控式的機構管理,托顧時間也可彈性。在體現在地老化理念的同時,亦有促進就業的功能,讓家庭照顧者或二度就業婦女能兼顧家庭及就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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