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
老人福利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
主管機關
應輔導老人
福利機構
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社交活動服務。 八、家屬教育服務。 九、日間照顧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前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經濟安全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福利機構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保護措施 §4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