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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 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2. 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
  3.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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