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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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 22 條規定,老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健保費、部分負擔或健保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時,地方政府應予補助。
Q · 父母看病的錢政府會幫忙出嗎?
會。健保費、部分負擔、自費醫材無力負擔,地方政府應補助
依老人福利法第 22 條,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就醫的部分負擔,或健保未給付的自費醫療費用(耗材、特殊藥物、進口器材)無力負擔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法條用「應予」而非「得」,代表這是政府的強制義務、符合資格者有請求權,不是承辦人裁量。資格門檻僅寫「無力負擔」四字,具體對象、項目與基準由各縣市依中央訂定的辦法另行規定,差異大,須向戶籍地主管機關查詢。
深度解讀
全民健保不是全包的。你看到醫院帳單那一刻就知道:部分負擔幾百塊、自費水晶體幾萬、進口支架幾十萬,這些錢健保不管。如果家裡老人要做大手術,這些「不在健保範圍內」的支出可以瞬間擊穿一個家庭的存款。22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設計的後門:老人本人或他的法定扶養義務人(子女、配偶這些有扶養義務的親屬)如果負擔不起,縣市政府「應予補助」。注意是「應予」不是「可以」,這意味著符合資格的人有請求權,不是看公務員心情。但很多家庭從來沒申請過,因為他們以為「我們又不是低收入戶所以沒資格」。實際上,法條本身只寫「無力負擔」四個字,標準由各縣市自己訂,有些縣市對突發醫療支出有特別放寬條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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