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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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檢查結果與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Q · 老人健檢是政府的法定義務嗎?跟成人健檢一樣嗎?
是法定義務,且項目比成人健檢多、免費
依老人福利法第 21 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應」字代表強制義務,不是有預算才做。老人健檢與健保署的成人預防保健是兩套,可同年度併用:老人健檢針對銀髮族加項(骨密度、認知功能、跌倒風險、憂鬱量表等)。檢查後政府還須依結果與長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不是發報告就結束。
深度解讀
你爸媽今年六十五歲了,你以為健保的成人健檢就是政府能給的全部?錯了。老人福利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這個「應」字在法律上是強制義務,不是「有預算才做」。更關鍵的是後半段:檢查完不是發一張報告就結束,政府必須依檢查結果和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如果健檢發現異常,政府有義務後續追蹤,而不是把球丟回給家屬。台灣多數縣市都有老人專屬的免費健檢項目(比成人健檢多十幾項,含骨密度、憂鬱量表、認知功能等),但因為政府宣傳力道弱,知道的人很少,每年使用率不到三成。你不問,沒人會告訴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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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