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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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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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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
原住民
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由各該轄區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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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濟安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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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福利機構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保護措施 §4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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