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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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各依職掌照顧老人,並授權以補助、委託結合民間資源辦理,是政府長照經費流向民間機構的法源。
Q · 政府補助長照機構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老人福利法第8條第2項,授權以補助、委託結合民間資源
依老人福利法第8條,老人服務責任分屬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業、交通、原住民事務等)各本其職掌;第二項授權「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並由各機關訂定補助、委託對象與基準辦法。這是政府經費合法流向私立機構、社區據點、文化健康站的源頭授權。
深度解讀
老人福利不是衛福部一家的事。這條把責任攤到各主管機關身上:勞動部管老人就業,內政部管社區治安,原民會管原住民老人,交通部管無障礙運輸。每個機關各管一塊,沒人能說「這不歸我」。第二項更關鍵:政府可以不自己做,而是把錢撥給民間 NGO、把服務委託給私人機構去執行。台灣每年幾百億的長照經費,能合法流到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社區關懷據點、原鄉文化健康站,靠的就是這條第二項的授權。最特別的是夾在第一項末尾那句:「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這在我國法規裡是很少見的「身分優先條款」,等於用法律明文規定,部落長照站招人時,原住民身分本身就是法定優先條件,不是公司內規而是法律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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