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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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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2. 2.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各依職掌照顧老人,並授權以補助、委託結合民間資源辦理,是政府長照經費流向民間機構的法源。

Q · 政府補助長照機構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老人福利法第8條第2項,授權以補助、委託結合民間資源

依老人福利法第8條,老人服務責任分屬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業、交通、原住民事務等)各本其職掌;第二項授權「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並由各機關訂定補助、委託對象與基準辦法。這是政府經費合法流向私立機構、社區據點、文化健康站的源頭授權。

深度解讀

老人福利不是衛福部一家的事。這條把責任攤到各主管機關身上:勞動部管老人就業,內政部管社區治安,原民會管原住民老人,交通部管無障礙運輸。每個機關各管一塊,沒人能說「這不歸我」。第二項更關鍵:政府可以不自己做,而是把錢撥給民間 NGO、把服務委託給私人機構去執行。台灣每年幾百億的長照經費,能合法流到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社區關懷據點、原鄉文化健康站,靠的就是這條第二項的授權。最特別的是夾在第一項末尾那句:「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這在我國法規裡是很少見的「身分優先條款」,等於用法律明文規定,部落長照站招人時,原住民身分本身就是法定優先條件,不是公司內規而是法律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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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老人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