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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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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住宿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重建者,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十五。 (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護理人員: (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四十。 (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者,其與受服務人數,為一比二十。 四、訓練員: (一)應為專任;日間照顧服務,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十至一比十五;夜間照顧服務,得視需要置訓練員。 (二)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且進用之訓練員為職能治療師,其進用比例達一比七十五者,進用其他類訓練員之比例得為一比三十,不受前目比例規定之限制。 五、生活服務員:應為專任;夜間照顧服務,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十至一比十五;日間照顧服務,得視需要置生活服務員。 六、其他與生活重建服務相關之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2. 2.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人員,夜間時,得合併計算;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一比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1條,住宿式服務機構應該擁有以下人員: 1. 行政人員:可以是專任或兼任。 2. 社會工作人員: - 一般機構:應該是專任,並且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35。 - 小型機構:可以以兼任方式進用,但兼任人員的總人數不得超過35人。 3. 護理人員: - 一般機構:應該是專任,並且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40。 - 小型機構:可以以兼任方式進用,但兼任人員的總人數不得超過40人。 - 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的機構: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20。 4. 訓練員: - 應該是專任;在日間照顧服務中,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10至1比15;在夜間照顧服務中,根據需要可以聘用訓練員。 - 在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的機構中,如果進用的是職能治療師作為訓練員,進用比例達到1比75,其他類型的訓練員進用比例可以是1比30,不受前述比例規定的限制。 5. 生活服務員:應該是專任;在夜間照顧服務中,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10至1比15;在日間照顧服務中,根據需要可以聘用生活服務員。 6. 其他與生活重建服務相關的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根據法律和相關文件,以上是住宿式服務機構應該配備的人員。並且,夜間時,第四款和第五款的人員可以合併計算,且其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不得少於1比1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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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1 條規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重建者,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