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1條,住宿式服務機構應該擁有以下人員: 1. 行政人員:可以是專任或兼任。 2. 社會工作人員: - 一般機構:應該是專任,並且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35。 - 小型機構:可以以兼任方式進用,但兼任人員的總人數不得超過35人。 3. 護理人員: - 一般機構:應該是專任,並且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40。 - 小型機構:可以以兼任方式進用,但兼任人員的總人數不得超過40人。 - 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的機構: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20。 4. 訓練員: - 應該是專任;在日間照顧服務中,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10至1比15;在夜間照顧服務中,根據需要可以聘用訓練員。 - 在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的機構中,如果進用的是職能治療師作為訓練員,進用比例達到1比75,其他類型的訓練員進用比例可以是1比30,不受前述比例規定的限制。 5. 生活服務員:應該是專任;在夜間照顧服務中,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為1比10至1比15;在日間照顧服務中,根據需要可以聘用生活服務員。 6. 其他與生活重建服務相關的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根據法律和相關文件,以上是住宿式服務機構應該配備的人員。並且,夜間時,第四款和第五款的人員可以合併計算,且其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不得少於1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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