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设置标准第12条的规定: 1. 住宿式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 行政人员可以是全职或兼职。 - 社会工作者: - 一般机构应为全职,其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为1:50。 - 小型机构可采用兼职方式雇用,兼职者在服务小型机构的总人数不得超过50人。 - 护理人员: - 一般机构应为全职,其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为1:40。 - 小型机构可采用兼职方式雇用,兼职者在服务小型机构的总人数不得超过40人。 - 若机构主要照顾慢性精神病患者,则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为1:20;若机构主要照顾失智症患者,则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为1:15;若机构主要照顾植物人、重度瘫痪、长期卧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则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为1:15。 - 教育保健员: - 应为全职,其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为1:3至1:7。 - 若机构主要照顾慢性精神病患者,并雇用的教保员是职能治疗师,其雇用比例达到1:75,则其他类型的教保员的雇用比例可为1:15,不受前述比例规定的限制。 - 生活服务员:应为全职,其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为1:3至1:6。 - 其他与生活照顾服务相关的全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 2. 夜间值班人员至少应有一名护理人员或教育保健员。 3. 第一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人员,在夜间时可以合并计算,其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15。 根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释该法条,该法条主要规定了住宿式服务机构应该配置的人员、各类人员与受服务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夜间值班人员的要求。具体来说,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护理人员、教育保健员、生活服务员等人员应该根据不同机构种类和服务对象的情况进行配置,并与受服务人数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此外,夜间值班人员至少应有一名护理人员或教育保健员,而各类服务人员在夜间时可以合并计算,但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15。 根据法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不同机构和不同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比如一般机构、小型机构、照顾慢性精神病患者的机构、照顾失智症患者的机构以及照顾植物人、重度瘫痪、长期卧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的机构,它们与受服务人数的比例有所调整。 参考资料: - 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设置标准。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设置标准 [Internet]. Available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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