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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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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住宿式服務機構之業務範圍為生活照顧者,其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應置之教保員,得以護理人員或生活服務員替代。
  2. 2.前二條機構,其有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應隨時保持至少有護理人員一人值班;其護理人員與受技術性護理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十五;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之。
  3. 3.夜間型住宿式服務機構,未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得免置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生活服務員至少應各置一人,並得以兼任方式進用;置教保員或訓練員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住宿式服務機構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生活照顧者,這些機構需要提供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度癱瘓、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的人所需的服務。為了提供照顧,這些機構可以僱用教保員、護理人員或生活服務員,不過根據法條的解釋,護理人員或生活服務員可以替代教保員的工作。 2. 對於有提供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的機構,這些機構應該隨時保持至少有一名護理人員值班。此外,根據法條的規定,機構應根據護理人員和受技術性護理服務的人數之比例,每15個人應有一名護理人員。如果人數未達15人,則仍應至少有一名護理人員。 3. 夜間型住宿式服務機構,如果沒有提供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則可以免除置護理人員的要求。但是,這些機構仍應該至少配備一名社會工作人員和一名生活服務員,並可以以兼任方式聘用。此外,如果有教保員或訓練員的話,他們也可以兼任其他職務。 這些解釋是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3條的規定所得出的。根據我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所制定的,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得到適當的照顧和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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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住宿式服務機構之業務範圍為生活照顧者,其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應置之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