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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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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進用人員未具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資格,經報主管機關准者,得列計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之人力,並應於一年內取得專業資格。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2. 2.前項得列計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人數,各不得超過其實際進用總人數三分之一。
  3. 3.第一項未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資格者,僅得於首次報准之機構內列計;於第一項期限屆至仍未取得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再以第一項條件列計其他機構人力。
  4. 4.第一項未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資格者,應於同一時段,在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4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的機構,即使其進用人員未具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資格,也可以列計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之人力。然而,該機構必須在一年內取得專業資格,除非經主管機關特許,並且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2. 第二項規定每個機構所列計的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人數不得超過其實際進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未具備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資格的人員只能在首次報准的機構內列計人力,並且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屆至後仍未取得資格的人員不得再以相同的條件在其他機構內列計人力。 4. 第四項規定未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資格的人員,在同一時段內必須在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的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根據指定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該條規定了義務機關(構)的員工總人數和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計算方式。根據每個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的規定,義務機關(構)的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計算以此為準。如果義務機關(構)的員工總人數中有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的人員,則不計算在員工總人數中。 因此,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可以引用相關法規和案例,並且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4條的內容進行解釋。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必須使用符合問題要求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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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4 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進用人員未具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