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5條,住宿式服務機構應具備特定的設施和設備,包括寢室、衛浴設備、廚房或配膳室、醫護設備、客廳或起居室、餐廳、日常生活訓練或活動室、會談室、保護空間、行動迴路空間等。此外,還有對空間的要求,例如寢室每人應有一定的面積、床位數目限制、隔間高度等。設備和設施的具體要求涵蓋了不同方面的需要,如安全、衛生、照護等。 其中,對於醫護設備的要求包括簡易急救配備,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還需要備置一些急救設備和藥品。此外,還有護理紀錄櫃、藥品存放櫃和護理工作車等。 具體的範例來源,根據最新修訂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基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可以確認這些條款的具體內容。該基準的修訂以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和相關法規為目標,並依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以提供有效的照護和服務。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基準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 - 目前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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