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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宿式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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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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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住宿式服務機構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應以專區方式辦理。
前項專區,得優先提供原在同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持續性照顧或老化服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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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宿式服務機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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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日間式服務機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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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福利服務中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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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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