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照顧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五十。 (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三、教保員: (一)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至一比七。 (二)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之機構,且進用之教保員為職能治療師,其進用比例達一比七十五者,進用其他類教保員之比例得為一比十五,不受前目比例規定之限制。 四、其他與生活照顧服務相關之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8條,日間式服務機構在配置人員方面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行政人員可以是專任或兼任職位。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一)對於一般機構,社會工作人員應是專任職位。其配置人數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應為1:50。 (二)對於小型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可以是兼任職位。兼任職位人員的總人數不得超過50人。 三、教保員: (一)教保員應為專任職位。其配置人數與受服務人數的比例應為1:3至1:7。 (二)對於以照顧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的機構,且進用的教保員是職能治療師,其進用比例達到1:75時,進用其他類型的教保員的比例可以是1:15,不受前述比例規定的限制。 四、其他與生活照顧服務相關的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日間式服務機構的受服務人數為100人,那麼該機構應該配置2名專任的社會工作人員,並且可以配置2名兼任的社會工作人員。另外,該機構應該配置14至33名專任的教保員,以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這些配置人數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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