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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日間式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一、日常生活訓練室。 二、多功能活動室。 三、衛浴設備: (一)設扶手。 (二)設緊急呼叫設施。 (三)設地板防滑設施。 (四)二人以上使用衛浴設備者,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設備。 (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一比六。 (六)設至少一處淋浴設備,且具備適合乘坐輪椅者使用之衛浴設備,並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設備。 四、餐飲服務設施或配膳室: (一)設食物儲存及保鮮設備。 (二)用水供應充足;飲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三)設防治蚊、蠅、蟑螂及鼠害之適當措施。 五、會談(客)室。 六、服務心智障礙者或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之機構,得視需要設保護空間。 七、照顧失智症為主之機構,設行動迴路空間、燈光照明、防滑及照顧設施。 八、各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2. 小型機構多功能活動室得視其功能綜合使用;其服務人數未滿十五人者,會談(客)室得不單獨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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