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應為專任。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專任或兼任。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1條的規定,福利服務中心應配置以下人員: 1. 行政人員:可以是專職或兼職的。 2. 社會工作人員:應該是專職的。 3. 其他與服務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可以是專職或兼職的。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1條的目的是確保福利服務中心能夠有足夠的人員來提供適切的服務。行政人員可以是兼職,這表示他們可能兼顧其他的職位,但仍需要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來履行行政職責。社會工作人員則應該是專職的,因為他們在提供福利服務和支援方面扮演著關鍵角色,需要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其他與服務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可以是專職或兼職的,這取決於福利服務中心的需要和資源分配。 例如,一個福利服務中心可能配置了數位行政人員,他們負責協助處理文件和行政事務。社會工作人員可能被雇用作為福利服務中心的全職員工,在面對身心障礙者時提供專業的諮詢和支援。此外,福利服務中心可能還有其他專業人員,如職業治療師或心理學家,他們可以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專門的服務和治療。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人員配置可能因福利服務中心的特定需求而有所不同。由於這些標準與福利服務中心的設置和運作有關,詳細的人員配置應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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