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福利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應為專任。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專任或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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