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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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的評鑑諮詢小組設置委員的條文如下: 1. 評鑑諮詢小組共由十三人至十九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該人由業務單位的主管兼任。其他委員則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聘(兼)任,並根據以下人員的身分組成: - 各級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的代表。 - 在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學者或專家。 - 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的代表。 - 表現優異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代表。 2. 委員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小組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三款和第四款代表的遴聘可以由相關團體或機構輪流擔任。 根據上述資料,評鑑諮詢小組的組成是由業務單位主管和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的代表組成。委員的範圍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專業學者、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和優秀福利機構代表。此外,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第三款和第四款代表的聘任可以輪流由相關團體或機構擔任。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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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