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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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提問法條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以外的機關、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想要申請設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則應按照這一辦法的規定辦理。 依照2022年最新修訂的「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主管機關以外的機關、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如欲申請設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則受到該辦法的約束,需符合辦法中所規定的各項要求。 例如,根據該辦法第5條所述,申請設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機構,須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專業人員的教育或經驗等資格,以確保其能夠提供適當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另外,根據該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設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機構,需提供相關的營運計畫及預算,以證明其能夠確保機構長期穩定地提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總之,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以外的機關、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如欲申請設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需按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包括提供相關的專業資格及營運計畫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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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