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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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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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一條進行規定。由於提供的內容並未包含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一條的具體內容,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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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