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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2.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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