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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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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1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的資料搜集方面的權限和責任。根據該條例,主管機關可以向相關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請求提供必要的資料,而被請求提供資料的人不得拒絕。此外,主管機關在取得相關資料後,有義務確實履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來保存、處理和利用這些資料。 舉例來說,當主管機關需要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業務時,他們可能需要從其他相關的機關或團體,如社會福利機構或衛生局,獲取特定家庭的收入狀況或健康狀況等相關資料。在此情況下,這些相關機關或團體不能拒絕主管機關的請求,並應該提供所需的資料。同時,主管機關在獲取這些資料後,必須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性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保護受影響家庭的個人資料的隱私和安全。

立法沿革 1

(1011218 增訂)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之概念,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10112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之概念,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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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5-1 條規定:「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