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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1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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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主管機關
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
法人
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
核
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
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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