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6條共有2項規定。第一項規定為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即條例公布後即可生效。第二項規定為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該日期由行政院來決定。 根據這項條文,據我所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是關於提供特殊境遇家庭(如單親家庭、跨國配偶家庭、家暴受害者家庭等)經濟和社會協助的法律。這項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這些家庭所需的支持和協助,以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況。 至於具體的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的法律資料或裁判書,方能提供更具體和準確的回答。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訂本條例之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條文已就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認定及扶助條件有所調整,考量年度中施行之人力及經費等問題及第四條第二項每年申請認定規定,爰因應實務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自公布後次一年度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授權行政院訂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訂本條例之施行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條文已就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認定及扶助條件有所調整,考量年度中施行之人力及經費等問題及第四條第二項每年申請認定規定,爰因應實務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自公布後次一年度施行。
授權行政院訂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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